202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3号),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当天,北京安坤律师事务所举办专题研讨会,组织本所律师集中学习这一修改决定。
法条原文
原司法解释施行已十四年,其间证券法完成修订,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资本市场违法犯罪形态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次修改涉及几个关键点。
一
敏感期起算点前移,控股股东风险加大
修改决定在第五条里增加了一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
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算点,原来一般从动议、筹划、决策或执行的初始时间算起,但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决策酝酿阶段就掌握信息优势,有时会利用这个时间差做一些操作。修改之后,只要向关系密切的人透露了初步意向,或者根据初步意向做了交易,这个时间点就算敏感期起点。这就把源头卡住了。
二
数额标准明显调高,部分案件有了辩护空间
修改决定对第六条、第七条做了重大调整。“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证券交易成交额从原来的五十万元提高到二百万元,期货占用保证金从三十万元提高到一百万元,获利或避损从十五万元提高到五十万元。同时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售内幕信息、受过刑事追究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设置了减半的追诉标准——成交额一百万元以上、保证金五十万元以上、获利或避损二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证券成交额从二百五十万元提高到二千万元,期货保证金从一百五十万元提高到一千万元,获利或避损从七十五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与会律师认为,一般标准的提高意味着部分涉案金额较低的案件不再进入刑事程序,这对辩护是有利的。但要注意的是,针对特殊主体的降档追诉标准依然严格,加上“二年内三次以上”“明示、暗示三人以上”这些行为标准还在,所以整体上不能简单理解为放宽。
三
抗辩事由收紧,“暗仓”和虚假计划的路堵了
第四条原来规定了不属于内幕交易的几种情形,这次改了。上市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收购股份,如果交易行为明显不符合收购目的且无正当理由,就不能再援引这个抗辩。按照预定合同、指令、计划交易,必须相关合同、指令、计划是真实合法的,还得是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前或知悉之前订立的。另外明确规定了依据“已被他人公开披露的信息”交易才属于正当抗辩,把公开性的要求进一步明确。
与会律师讨论认为,这几处修改实质上是在堵漏洞。实践中有的收购方利用“暗仓”做内幕交易,有的人搞一份虚假的预定交易合同当挡箭牌,这些路以后走不通了。
四
规范衔接上做了统一
修改决定把第一条、第五条援引的法律条文和新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做了对应调整。修改后的数额标准也与2022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保持一致。行政执法和刑事追诉的标准统一了,行刑衔接的卡顿会减少。
与会律师表示,新司法解释在数额标准上给了辩护一定的空间,但在敏感期认定和抗辩事由方面收得更紧了,后续需要结合具体案例持续跟进实务中的适用尺度。
NAVIGATION
电话:010-57151987
邮箱:ankun@ankunlaw.com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601
北京安坤律师事务所